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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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晋金套利FOF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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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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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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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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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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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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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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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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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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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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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的管理期限为【10】年,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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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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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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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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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周五开放申购(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每月的第三周周五开放赎回(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具体开放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初始募集期或存续期内参与的计划份额,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均需锁定运作730天(第一个锁定期),锁定运作满730天后最近的一个赎回开放日为第一个退出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该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投资者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投资者持有的份额需继续锁定至自第一个退出开放日起满730天后最近的一个赎回开放日(第二个锁定期),该日为第二个退出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该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投资者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投资者持有的份额需继续锁定至自第二个退出开放日起满730天后最近的一个赎回开放日(第三个锁定期),该日为第三个退出开放日,以此类推。 如份额锁定安排发生变更,则投资者存量参与的计划份额需以合同变更生效日起重新起算份额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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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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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或者因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时,管理人有权设定临时开放期,为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需提前通知托管人及运营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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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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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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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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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本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当不低于人民币400,000元(不含参与费),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追加参与本计划的除外。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当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人民币400,000元时,投资者可以在本计划的退出开放期内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退出本计划,选择部分退出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应当低于人民币400,000元,否则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持有本计划的全部份额发起强制退出。 当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含)人民币400,000元时,需要退出本计划的,投资者应当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本计划,否则管理人有权发起强制退出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前述约定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管理人网站指定公告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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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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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01%/年; 5、运营服务费:0.01%/年; 6、管理人业绩报酬:详见合同业绩报酬部分; 7、证券交易费用:证券交易费用指本计划进行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交易而形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交易所经手费、证管费、银行间交易手续费、场外基金办理要求的申购赎回费等费用、结算费、过户费、佣金等各项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在交易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以上各项费用的费率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其中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本计划及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8、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诉讼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者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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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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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范围 (1)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不含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资产配置比例 按市值计算,本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不低于资产总值的80%;并通过投向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以下比例的资产配置: (1)按市值计算,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80%; (2)按市值计算,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80%;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低于资产总值的8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 (4)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0%,计算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关于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比例限制。本计划属于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定制”的子基金,并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子基金产品的全部份额的,可豁免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组合投资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以及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本计划投资于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本计划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投资同类资产的金额需符合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者同类资产的金额需符合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本计划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更新计算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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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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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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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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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且仅能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稳健型)级及以上或者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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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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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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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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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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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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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计划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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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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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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