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第一创业招投创赢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SNG363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目标规模 |
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管理期限 |
本计划的管理期限为5年,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本计划自成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天。开放日不晚于自成立日起满六个月的对日后的10个工作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可在该开放期内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
临时开放期 |
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或因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及在发生其他必要情况时,管理人有权设定临时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不含认购费),超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最低认购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并提前披露。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的,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00元(不含参与费),超额部分不设金额极差,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追加参与本计划份的除外。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自2021年3月12日起调整为0; 4、托管费:0.02%; 5、管理人业绩报酬:详见本集合计划合同管理人业绩报酬部分。 6、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允许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不允许转股)、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含有权益类标的)、分级类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不含劣后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不含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3)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4)本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交易。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含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80%-100%; (2)任一交易日日终【(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计算不包括同业存单、可转债、可交债; (3)金融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 (4)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计划属于R2风险等级的产品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且仅能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2(谨慎型)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