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第一创业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SEW269 |
产品类型 |
混合类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的总参与人数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成立之日起算,但当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或退出申请,不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管理人可以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清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当发生合同变更、监管原因或为解决纾困问题等管理人认为需要临时开放的特殊情况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0 万元,每次追加金额单笔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无; 4、托管费:无; 5、管理人业绩报酬:无;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1)金融产品类:证券投资基金(含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上市开放式、交易型开放式及分级基金等);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等,该等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金融类产品资产: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可交换债以及其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3)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交易。 2、资产配置比例 (1)金融产品类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80-100%; (2)其他非金融产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20%; 管理人将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建仓期内,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外,建仓期内的其他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5(激进型)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